法释[2000]1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信息:2000年5月12日发布,2000年5月24日起施行,法释〔2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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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国有电信企业工作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的定罪)
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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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信息:2000年5月12日发布,2000年5月24日起施行,法释〔2000〕12号 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books
发布信息:2000年5月12日发布,2000年5月24日起施行,法释〔2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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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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